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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104年9月1日修訂

目的

為防治就業場所性騷擾行為,維護性別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特依『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暨『施行細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辦法。

適用對象

受僱者、派遣勞工、求職者、技術生及實習生

用辭定義

  • 1

    受僱者:係指工作規則第五條所規定人員
  • 2

    求職者:係指向公司應徵工作之人
  • 3

    公司:係指「公司法」第一條所規定者。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公司處理有關員工事務之人,視同公司。
  • 4

    性騷擾:本辦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目情形之一:
    1. 前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包括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公司對前揭人員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公司對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 5

    工作場所:係指公司所提示,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

防治措施

  • 1

    公司應提供適用對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其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適用對象性騷擾。
  • 2

    不得於人員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
  • 3

    公司除應對性騷擾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外,並應於知悉工作場所有前項性騷擾情事時,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懲戒、處理及補救措施,其處理過程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 4

    公司應致力防治性騷擾,除應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改善工作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並應宣導、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 5

    公司於廣告物、出版品、內部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騷擾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再此限。

申訴、處理與調查

為以不公開方式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避免當事人二度傷害,並使申訴人免於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特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專責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之申訴,並於接獲申訴起五天內成立調查、審議小組,成員共五人,其中資方代表二人,勞方代表三人,女性成員不得少於1/2。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公司員工性騷擾時,本公司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及當事人。

  • 1

    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1. 申訴人得親至專責受理部門以言詞或書面(附表:性騷擾申訴書)為之,或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詳附(註)等方式申訴。必要時得以電話先行申訴或由受理單位安排面談。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人應作成記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2. 性騷擾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所屬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 委任代理人者,申訴人應簽名或蓋章於申訴書上之委任書,並寫明代理人姓名、性別、住居所、聯絡電話。
      3.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包括發生性騷擾之日期、時間與地點及事件經過。
      4.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記錄不合前項規定者,經通知得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3.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訴。
    4. 申訴人於調查報告核定前,得以書面撤回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申訴。
  • 2

    處理與調查程序如下:
    1. 性騷擾受理部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招集調查審議小組進行調查,並應於受理申訴日起二十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經呈報總經理核准得再延長二十日,但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含申訴人代理人及申訴之相對人。
    2. 小組成員於調查時得訪談當事人及關係人,並得於當事人工作場所進行搜證訪查,必要時,小組成員得要求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質,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訪查當事人時,當事人得經小組成員同意,由關係人陪同。
    3. 調查審議小組成員對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調查報告應公正客觀,並參酌一般社會觀念及生活習慣,說明理由,並視情節輕重簽報申訴是否成立、對申訴相對人之懲戒(包括免職與懲處)或申訴人誣告之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例如告知當事人能否提出刑事告訴或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要求某一當事人道歉或以口頭或書面保證不得再有類似行為發生、調職或要求當事人接受輔導或醫療。報告應以機密文件處理,經呈報總經理於十日內核定後,應將調查決議結果、懲戒或其他處理建議之核定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
    4. 當事人對調查決議不服時,得於決議結果送達次日起20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新證據事實,書面向專責小組提出申覆,逾期未有申覆,該性騷擾申訴案即定案終結,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 3

    申訴案涉及專案人員及會簽與核定主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前述人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該員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關係人亦得聲請該員之上級主管核准迴避。
  • 4

    調查審議小組人員不得無故拖延調查,並應對調查內容負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洩露。違反者,除應終止其調查權外,另依工作規則懲處。
  • 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緩調查:
    1. 申訴人請求暫緩調查。
    2. 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
    3. 其他有暫緩調查必要者。
  • 6

    公司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監督,以確保所核定之懲戒或處理措施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 7

    公司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 8

    公司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職、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公司並應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 9

    其他之防治與調查措施,參見附件『如何防治性騷擾』。

懲戒

  • 1

    於工作值勤中,有性騷擾或性侵害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者,依工作規則第六十五條第六款免職。
  • 2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涉及刑責(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性侵害犯罪,經查證屬實者,依工作規則第六十五條第六款免職。
  • 3

    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其他性騷擾行為,依違犯情節嚴重性程度,依工作規則第六十五條第九款免職,或依工作規則第六十六條第十一款記大過。

實施

本辦法經呈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修改時亦同。

附註申訴專線

男性主管

  • Tel: (02)2775-2017
  • E-mail:tsai@pacific.com.tw

女性主管

  • Tel: (02)2775-1064
  • E-mail:coco.huang@pacific.com.tw